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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2  

  榕政综〔2012〕220号

  (一)设立优质商标奖励资金。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指商标注册人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不含个人,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三年内获得以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标准,不重复奖励。

  (二)设立地理商标注册奖励资金。对每成功注册一件地理证明标志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以上两项奖励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列支,其中: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负责,城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出一半,县(市)企业由同级财政负责。

  (三)鼓励有关部门优先为我市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市知名商标企业提供融资、用地、用电、科技等服务扶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我市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产品统一列入市名优产品目录,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同等优先使用名优地产品,政府采购同等优先采购名优地产品。

  (四)设立扶持商标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扶持商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发展的整体规划、培育、推荐、认定和推进我市申请商标注册及打假维权等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