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福州

福州新闻网 >> 投资福州 >> 投资福州

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2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企业招收需求、博士后工作动态等信息,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积极支持与配合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的协作工作,推动在引才、用才、产学研方面进一步结合,每年组织到省内外有对接意向高校联系引才工作,扩大各站点(基地)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后,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应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单独招收的,由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指导人。

  第二十九条 设站单位要积极创造必要的科研和工作条件,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三十条 各高校、科研机构应与各设站单位保持长效合作机制,积极组织学术交流、主题讲座、经验分享、课题研讨等方式的活动,丰富博士后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各级人事部门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博士后联席会议,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间的沟通交流,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优秀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外(境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活动及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榕从事博士后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所从事的科研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各设站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并鼓励设立省市级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三条 开通博士后研究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绿色通道”。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基地)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评聘副高级以上职称,进站时已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以优先评聘正高级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特设岗位。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子女可在暂(居)住户口所在地报考相关学校并准予在该所在地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近上学和入园。

  第三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不断提升引才意识,对特别优秀的企业博士后,在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可安排到重要岗位任职,成为企业骨干力量。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各项经费的核拨,市公务员局负责经费发放。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新设博士后工作站补助经费30万元;市政府每年发给每位进站博士后5万元补助经费,发放两年。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新设博士后创新基地补助经费15万元,市政府每年发给每位创新基地引入的博士后3万元补助经费,发放两年。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站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建站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费用,补助经费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后一次性发放。每位博士后补助经费发放与博士后人员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公务员局的拔款函向设站单位拨款,每位博士后补助经费原则上发放两年,每年发放一次。

  第四十二条 若同时拥有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多个称号的,相关建站及人员奖励经费就高不重复发放。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评估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市公务员局根据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开展评估工作。各设站(基地)企业和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交相应的总结、课题报告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经市公务员局评估后,对我市制度建设完备、人才集聚效应明显、科技创新成效突出站(基地)点,给予表彰。对我市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期满出站不超过3年、现在榕工作的原博士后研究人员,其科研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经市公务员局评估后,对三年内仍未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设站单位,提请市政府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基地)条件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上报人社部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停拨尚未拨付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