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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2  

  榕委人才办〔2016〕6号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按照“在双向选择基础上就业”和“发放配偶随迁安置补贴”两种方式解决: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我市调配有关规定,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应工作的,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县(区)两级组织、人社、编制、国资部门根据原单位性质、原工作岗位性质、专业等,统筹安排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其余人员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配偶随迁安置补贴。配偶随迁安置补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列支,具体数额为:A类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补贴为6万元;B、C类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补贴为4万元。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补贴发放、收回机制与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发放、收回机制挂钩。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补贴只能用于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不得挪用于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问题。

  第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到我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市、县(区)两级组织、人社等部门应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