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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长乐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8  

  长委[2016]6号

  1、引进省内外文化名家来长乐创业,对注册登记在长乐市年缴纳税收超50万元、超100万元的文化名称创业企业,经市政府审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创业奖励资金。

  2、引进省内外文化创意等领域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与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市场潜力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能带技术、项目和资金来(在)航创业并注册登记在长乐市年缴税收超50万元、超100万元企业的文化创业人才,经市政府审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创业奖励资金与科研经费支持不叠加享受)

  3、对列入国家、省、福州市和长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第一年先兑现奖励资金的50%,三年后经评审,对传承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再予兑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