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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8  

  闽政〔2012〕35 号

  经认定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享受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扶持。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为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支持对象,对企业购置国际先进技术设备,按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

  对在省内纳税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外资工业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外资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国家、省关于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科技发展及总部经济的扶持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