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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8  

  榕政综[2013]141号

  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等有关规定,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雷检测及图纸审查费、人防建设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适当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的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而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在依法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后,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允许企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具体配建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总建筑面积5%以下。出租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整体确权,由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单独转让,但可随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