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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回归工程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8  

  榕委[2012]77号

  经营贡献奖励:

  回归企业自盈利年度起五年内,年度各项税收增量环比增长20%以上的,可以任意选择其中3个经营年度,按回归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50%予以扶持奖励。

  规费减免奖励:

  回归企业自成立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科技创新奖励:

  (1)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科技研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

  (3)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拓展市场奖励:

  (1)回归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或本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部门应按照国家关于采购创新产品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政府采购同类产品中予以优先采购。

  (2)回归企业参加由市直相关部门组织的国内知名展会,展位费给予30%补助,名优产品回归企业参加上述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3)回归企业参加省、市外经贸部门组织的国外展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展位费补助,参加国内知名展会给予参展费用总额50%的补助,给予每个参展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展位特装费用补助;

  (4)回归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不超过其参展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创立品牌奖励

  回归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回归企业使用其母公司品牌生产产品,该产品已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所在地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减半奖励。支持回归企业并购国外高端知名品牌企业,按并购金额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改制上市奖励

  鼓励回归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和上市募集资金,对回归企业改制上市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1)回归企业与合规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并向福建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

  (2)回归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一次性7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回归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且上市公司税收征管隶属于本市辖区内,上市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4)回归企业上市募集资金50%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人才引进补助:

  (1)回归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享受以下奖励或补助:①回归企业引进科技创新型优秀人才,给予30万—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在聘用期内,政府给予每月0.08万—1万元的生活津贴。②回归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且签订不低于5年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2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③回归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租赁或购买市“人才公寓”。④回归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评审可以破格评选认定。⑤回归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优秀人才,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