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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8  

  榕自贸委〔2016〕22号

  一、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各办事处及承办部门可以应建设单位要求出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通知书》(附件2)。

  二、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自觉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列入《豁免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污染物排放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豁免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发布。

  五、《豁免名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