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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推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法治化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3-04-21 12:20:20  

备受关注的《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于20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市民关注的犬只登记、免疫检疫、规范养犬等内容都是此次审议的热点。

落实养犬网格化管理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建立健全养犬管理长效机制,将养犬管理作为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二审稿建立了政府、养犬人、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管理原则;明确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督促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整合、细化了部门职责分工。同时,要求乡镇(街道)落实养犬网格化管理,推进养犬管理工作精细化;增设社会公众对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完善社会公众监督。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建立养犬登记制度,对个人及单位养犬条件、登记条件、变更、年检和注销等内容进行细化,实现养犬全流程依法管理。

二审稿明确福州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细化了养犬人进行登记的流程和时限;要求个人和单位申请养犬的,必须无犬只遗弃记录、三年内未因养犬违法行为被没收犬只或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对养犬人自律提出更高要求;对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所需的材料、程序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对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识别信息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禁养犬名录,将烈性犬和不适合家庭饲养的大型犬纳入名录统一管理,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此,二审稿也作了相应修改。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狂犬疫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合理设定犬只狂犬疫苗接种期限。

二审稿针对这个问题,在增加关于公布、更新动物诊疗机构名录规定的同时,还增加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实施免疫接种的犬只建立免疫档案,实时上传至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

积极推进文明养犬

回应一审中讨论热烈的文明养犬问题,二审稿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例如,携带犬只出户,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符合标准的束犬链(绳)牵领;应主动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以及人员密集区域,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应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应当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