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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新条例下月实施 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将启用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9-07 09:38:19  

  福州新闻网9月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记者昨日获悉,10日起,市环保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此前受理的竣工环保验收项目,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应在10月1日前完成验收。10月1日起,我市将增加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公共服务事项。

  市环评技术中心将正式启用

  我国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环保局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实施方案》也相应出台。

  新方案对环评技术评估进行了规范,将正式启用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同时取消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服务。10月1日前,我市将取消市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大厅环境监测中心站窗口。

  项目环保设施竣工改由建设单位验收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目前,环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指导意见。

  新《条例》明确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罚200万元

  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新《条例》还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