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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力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 最高补助500万元

  发布时间:2017-06-06 09:13:06  

  福州新闻网6月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记者昨日获悉,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施行的《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兑现落实。

  《办法》明确,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符合下列十项条件之一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按照“一项一议”原则,提请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是金融管理部门通过管理创新,在引导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稳定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是通过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提出我市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议并被国家(包括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和省、市政府采纳。

  四是为我市金融市场的支付结算、市场交易等重大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管理作出突出贡献。

  五是利用我市货币、外汇、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平台从事交易且交易量位于前列,为我市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作出突出贡献。

  六是争取到在我市新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股权交易所等有重要意义的金融交易市场。

  七是争取到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

  八是争取到国家重点金融创新政策和海峡两岸金融领域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市试点。

  九是其他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市政府确认的,对我市经济和金融发展确实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是其他经市政府认定有深远意义的事项。

  《办法》还指出,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在我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在我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2017年起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我市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2017年起在榕新注册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机构在我市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优惠,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福州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福州市法人证券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