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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新落地大型企业鼓励办法的通知(摘要)(大型商贸业)》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0:41  

  二、对大型商贸业的鼓励

  鼓励对象:新引进在我县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销售额在10000万元以上大型商贸业。

  鼓励办法: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内,可按该企业缴入我县地方级税收贡献额(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县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大小给予分档奖励:当年县级地方级税收贡献额超过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超收部分给予30%的奖励;贡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超收部分40%的奖励;贡献额超过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超收部分50%的奖励;贡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含400万元)的,给予超收部分60%的奖励;贡献额超过400万元以上的,给予超收部分70%的奖励。投产后第四年、第五年按上年增量部分(县级税收)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当年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特殊贡献的大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先关鼓励政策。

  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入驻商贸企业扩大生产、改善企业在连江的办公、经营生活条件等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