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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商贸企业发展、鼓励个人所得税回归缴纳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0:41  

  一、民营商贸企业发展奖励政策

  1、增值税:按税款所属年度,以实际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为基数,实行超额分档奖励办法,即缴纳增值税超过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以实际入库数为准,下同)的30%奖励;超过10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超过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给予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

  2、企业所得税:按税款所属年度,以实际缴纳1000万元为基数,实行超额奖励办法,即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给予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

  商贸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款,由企业专项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二、鼓励个人所得税回归缴纳奖励政策

  上述奖励对象在长乐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市财政、地税部门审核认定后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长乐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上述奖励对象在长乐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有“回归”长乐投资新上产业项目(房地产、娱乐业除外)或对原有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技术改造,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经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除享受奖励办法1外,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长乐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追加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