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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商贸企业发展、鼓励个人所得税回归缴纳的若干意见(修订)》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0:41  

  对在我市建立第三方支付总部、两岸跨境支付总部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从事国内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第三方支付业务)、跨境结算与境内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且日均资金流量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付)。

  对在我市注册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注册收费会员企业不少于1000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

  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