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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0:41  

  一、大力推广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我市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含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当年申报网络销售额(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首次超过500万、1000 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非电子商务企业加入阿里巴巴、天猫、京东、当当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对连续签订两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其支付服务费用且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年交易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平台建设补助(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不含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支持企业独自建设或并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2亿元且结算地在我市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平台建设补助。

  三、扶持壮大电商企业规模。对注册地在我市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年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支持融货上网拓展市场。鼓励本地电商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对在网上销售我市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农副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快引进电商行业龙头。对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及对我市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并对有用地需求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六、助推电子商务园区建设。一是大力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新建电子商务集聚区、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30家、注册到资达3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商企业数达80家、注册到资达8亿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二是鼓励全市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市政府统一规划的电子商务园区,对首次进入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办公场所可免租三年。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场所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否则退还已经获得的补助资金。

  三是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鼓励具有外贸业务的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巩固并拓展海外市场。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具备海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在我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出口额在20万美元以上(出口列入我市统计,合法经营,服从我市出口指标调度),且结算地在我市的,按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八、培育发展电商服务业。对到我市投资或合作创办“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公共数据服务中心”、“电子商务产学研成果转化中心”和“电子商务培训基地”等相关科研培训机构,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九、创新电商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利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创建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贷款。组织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开展银企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开展各类针对电商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给予优先培育、优先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加强电商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引进我市急需的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对引进的高端人才按照《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试行)》(融委〔2013〕42 号)的规定享受特殊津贴、住房保障、个税返还、生活待遇及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若国家、省、市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提出的措施若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相同或相似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奖励及补助。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意见相关条款规定的,也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奖励及补助。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