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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0:41  

  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公共数据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培训基地等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及培训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启动运营并获批的国家、省级的电子商务相关研究(认定)中心、工程实验室、试点项目等,按国家、省级补助金额的1∶1和1∶0.5给予配套扶持,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对利用旧的标准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并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注册到资达3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7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注册到资达7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上述专业楼宇和园区(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电子商务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出让底价根据相应的土地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确定,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

  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到我市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我市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到我市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的,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在我市年纳税地方留成达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对在我市建立第三方支付总部、两岸跨境支付总部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从事国内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第三方支付业务)、跨境结算与境内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且日均资金流量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付)。

  电子商务企业年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注册收费会员企业不少于1000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

  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