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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省、市政府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0:41  

  一、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落实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措施,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和“直通车”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经营、投资、改革等重大事项。执行省、市调峰生产用电奖励政策,县里额外给予30%配套补助,以上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封顶150万元;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报电力直接交易。但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再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

  鼓励企业多销售多纳税。县财政年度安排7000万元资金,对2015年度规模以上(以进入统计局规模以上目录库为准)的工业企业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奖励”的财政激励政策。以2014年为基期,按年自然增长率5%核定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总纳税额作为考核基数,对2015年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总纳税额超过考核基数且年增长率在15%以内部分(含15%),按其新增县级留成70%比例奖励给企业;对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总纳税额年增长率超过15%部分,按其新增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多生产。县财政年度安排700万元,对规模以上(以2015年已进入统计局规规模以上目录库为准)的工业企业产值增量予以奖励。以2014年度为基数,当年实际纳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的,企业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予以1万元奖励。

  二、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轻税负等支持企业技改优惠政策,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由县财政年度安排900万元,对获国家级技术改造、技术中心等扶持资金的配套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获省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首台设备研发、信息化等扶持资金的配套50%,最高不超80万元;对获市级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扶持的配套50%,不封顶。市级经信委其他项目资金扶持的配套50%,最高不超20万元。

  三、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由县财政年度安排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安排好省、市级切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化培植专项、示范应用工程、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四、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上市

  一是落实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财政、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并购金融产品,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拓展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二是鼓励全县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奖励,按市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执行,并自动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三是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县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棕[2010]94号)执行。

  五、提升园区综合水平

  一是加大工业园区建设资金投入。由县级财政将各工业园区产生的各项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园区,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和支持产业发展,实行一园一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建立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投资工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创新投融资机制。围绕新型城镇化要求,强化产城协调发展,改革创新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在总结BT、BOT等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投资和运营,扩大投融资渠道,加快提升园区环境。四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精神,盘活企业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多层厂房需要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投资新建4层及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及以上厂房的,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购买价格2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鼓励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支持制造业企业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服务型经营转变。我县对获得省、市级补助的额外给予30%配套补助。

  七、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县财政年度预算100万元,对2015年度规模以下提升为规模以上和新增规模以上(以进入统计局规模以上目录库为准)的工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财政奖励5万元。

  八、加强工业节能降耗

  县财政年度安排150万元资金,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艺、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对以提高企业能源使用效率为目的工业锅炉改造、电机系统效率提升、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能源、区域热电联产以及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等项目,按福州市节能降耗项目审定补助资金额的50%进行配套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税收地方留成部份。

  九、强化金融服务

  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出台的加强企业融资服务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工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努力推动信贷规模的稳定增长。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海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信贷资产转出表内,腾出信贷规模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县内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经营,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进一步加大企业应急资金的规模和使用,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转贷“过桥”。

  十、减轻企业负担

  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目录清单制度,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凡涉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从严管理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立项的审核报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涉企收费管理。调整和完善相关涉企收费政策,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落实各项涉企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落实国务院削减前置审批方便企业投资、实行五个“一律”的决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确有必要保留的,不再作为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由行政机关自行支付费用。禁止涉企评比达标活动,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

  以上政策执行期为2015年度,涉及企业的工业产值以县统计局数据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贷款担保总额、地产品销售额、节能量、货梯价格、软件产业年收入等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的数据为准。各类补助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缴交各类税收地方级收入部分为限,超出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