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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0:41  

  一、创新转型方面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或购置信息化软件设备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提交设备购置清单和增值税发票作为考核依据),给予设备购置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支持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对列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专项改造(如机器换工等)项目,分别按国家、省、福州市级项目扶持资金额度的30%-5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对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引进消化。对列入上级产学研扶持的项目分别按国家、省、福州市级扶持资金额度的30%-5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对新通过国家、省、福州市级认定的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设立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打造示范、标杆企业。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质量标杆、知识产权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五)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六)鼓励发展产业链项目。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工业创业引导基金,先以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试点,租用闲置厂房、楼宇等,创建产业链项目投资创业创新平台,招引我市重点产业上下游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产业链项目入驻。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当年投产且三年内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我市重点产业的产业链项目,给予一定5年免租金的专项扶持。

  二、市场拓展方面

  (一)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家级或区域性重点专业展览、展销,并在参展前到经信部门备案,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参展签订的销售合同,每500万元销售合同金额给予2万元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且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1%给予奖励。中标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本土企业供需对接,开展“手拉手”活动。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本市规上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按新增采购额的1%奖励采购企业;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先进装备出口。成套制造装备出口额累计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出口总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增产增效方面

  (一)促进企业扩大产能。对年产值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率在5%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10%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5亿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长率在15%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4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推动规下企业转规上。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三)促进新项目加快建设和投产速度。对福清市重点工业项目,设备(含信息化软件)投资额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由企业提交设备购置清单和增值税发票作为考核依据),能够实现预期或提前投产(以企业签定的土地合同规定期限作为考核依据),且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能效对标方面

  认真落实《福州市经信委、福州市发改委、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经信能〔2015〕385号)精神,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或被评为行业能耗标杆企业)、终端用能产品、公共机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附则

  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本市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