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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6〕77号)》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0:54  

  1.对未享受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补助的我市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我市企业并购境外科技型企业或省内外两化融合企业、跨行业转型升级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但未享受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补助的我市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分别按照按兼并后并购金额的的8%和4%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对企业因不可抗力而未成功实现兼并重组,但已完成前期尽职调查、项目评估等工作的,对其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