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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6〕71号)》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0:54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2016年年度产值比上年度增长1亿元及以上或增产5000万元及以上,产值同比增速1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同时满足当年实际缴纳“三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5%及以上,产值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省、市新增长点项目企业不受“三税”总额增长限制)。新投产且已开始申报纳税的制造业企业产值1亿元及以上,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2016 年度以上政策单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2016年新提升规模且当年实际缴纳“三税”总额较上年度有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或按提升当年年度产值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加快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创新步伐,对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由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

  2.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产品竞争力,编制《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暨《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采购中优先使用《目录》产品。支持、鼓励市行业协会等机构举办全市行业性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活动,对重点推介、对接会且参会企业达2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加大外地市场拓展力度,鼓励制造业企业抱团参加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不高于15%的组织管理费补助,单家企业单次展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牵头单位单次展会组织管理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