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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榕委办〔2014〕2号)》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0:54  

  建设税费减免。对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五年内实行“即征即奖”。对投资建设4层以上标准厂房的,第3层以上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建设期间涉及到的其他规费一律减半收取。

  高层货梯补助。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含4层)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含4层)厂房的,可申请省级工商发展资金对新增的货梯给予购买价格不低于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市工业发展资金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

  鼓励项目改扩建。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工业园区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的项目,按程序适当调整建筑容积率,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在原址扩建的工业项目所需新增工业用地,在符合工业用地各项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鼓励使用地下空间。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要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可低于所在地同等别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中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及以下)分别按该用途地表基准地价楼面价的50%、30%确定。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业主可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