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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08:50:54  

  鼓励龙头企业调峰生产,提高先进产能利用率。2015年底前,对直供区制造业龙头企业(已参与2014年省电力直接交易的龙头企业除外)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对已列入2014年趸售县调整用电峰谷时段的企业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

  支持引进先进设备。对龙头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省级财政资金按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给予补助,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惠政策可予以叠加。

  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辅导,对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各级财政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所得税额予以同量资金奖励。

  支持拓展省外市场。2014-2015年,龙头企业参与省外项目招投标中标并完成合同货物验收,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优先保障用地。龙头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全部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保障其用地、用林、用海;对“退城入园”异地改造企业实行“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通过压缩非生产性用地、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和房产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土地用途仍视为工业用地,不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